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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读:重磅!焦作公益诉讼五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08-10 16:59: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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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8月10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白皮书以及公益诉讼五大典型案例。

据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胡丽丽介绍,此次发布的五例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文物保护等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案件的办理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浩、操某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黄某浩、操某诚通过网络购入或委托他人代加工方式,生产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各种胶囊、复合植物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二人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网络渠道以及线下交易等方式大量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数额35万余元。

【办理情况】2021年2月4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放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黄某浩、操某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日,解放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密切沟通,提前介入刑事侦查。通过调取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淘宝订单及物流信息、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食品来源、生产经营持续时间、销售金额、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解放区院根据行为人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结合其实际履行能力,经综合考量后,向行为人提起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2021年4月19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浩、操某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45万元,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销售数额三倍的赔偿金共计105.2万余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二被告委托律师在中国新闻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金现已全部履行到位。

案例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洗车行违规用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修武县辖区内部分洗车行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存在私自打井盗用地下水洗车,并按照低于特种用水水价标准缴纳水费等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情况】2021年11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修武县院)在对洗车行业用水情况进行专项调查中发现该线索,于12月8日立案。经调查发现,2017年6月26日,修武县人民政府印发《修武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封闭修武县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自备井。而修武县城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部分洗车行仍私自采取打井方式,盗用地下水洗车。一些使用自来水洗车的洗车行违反规定,未按照特种用水户水价缴纳水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21年12月9日,修武县院分别向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经过集体研究确定整改思路与措施,立即开展行动。县水利局对全县特殊行业用水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私自取水的单位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封闭自备井,严禁特种行业取水户私自凿井取用地下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讨,对辖区内用水户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全县50余家特种用水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其中发现的5家私自取用地下水的洗车行、14家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特种用水户全部依法予以整改。

案例三: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路灯装置用电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夏季,我国多地突降暴雨,导致城市内积水严重,发生了多起电线杆、路灯漏电致人伤亡的情况。焦作市中站区多处路灯出现电线裸露,路灯检修盖缺失等诸多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由于路灯设施存在安全问题造成多条城区道路路灯长年不亮,影响周边企业职工和附近群众出行。

【办理情况】2021年9月,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站区院)在暴雨灾害后开展的路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线索,经层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调查。通过勘查现场、向附近企业职工和群众调查核实,发现多条主要城区道路共90余处路灯由于年久失修、缺乏日常维护,导致路灯线杆底部线路检查口盖缺失,电线与接头裸露,以及部分路段电线被剪断后暴露在路边,遇水后极易发生漏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站区院向中站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中站区城市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区政府汇报,争取专项资金10余万元。制定维修方案,出动高空作业车,组织专业维修团队,对缺失、毁损的路灯装置进行更换、修复、维护,检修线路6000余米,维修路灯300余盏,处理缺损路灯检查口100多处。为进一步推动同类问题的彻底解决,中站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先后4次与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将涉及路灯安全的配电箱、井盖等设施全部纳入排查整改范围,优化整改方案,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消除了隐患。

案例四:温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等破坏耕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温县某村村民李某以吴某某名义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垃圾填埋场土地承包协议。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底,李某在其承包的垃圾填埋场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该村原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某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从中协调。经焦作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测绘,李某共取土560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3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12平方米,造成耕地严重破坏。

【办理情况】2021年3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县院)在履行有关刑事犯罪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该线索,认为李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造成耕地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1年6月21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6月23日依法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该院遂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中,温县院调查发现,该村村委明知涉案土地为耕地的情况下,仍与吴某某签订垃圾场承包协议,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客观上直接导致李某肆意取土卖土,破坏耕地,温县院追加该村村委会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土地修复责任。2021年11月9日,温县院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和该村所属镇政府两家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土地修复情况予以监督,两家单位随即制定了《被破坏土地的复垦方案》。2021年12月27日,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张某某、村委会三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三被告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复垦工作。

案例五:沁阳市人民检察院革命文物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沁阳市前方医院、抗日棚、李河运墓、支前誓师地、沁阳市烈士陵园、紫陵烈士陵园等红色革命资源,虽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相关保护措施未落实,存在私搭乱建、杂物堆积、老化残破、责任不明等问题。

【办理情况】2021年2月份以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阳市院)在革命文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沁阳市革命文物保护现状不佳,遂开展调查,并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立案决定。经调查发现,一是革命文物周围环境脏乱差。二是管理机制不到位,保护单位责任不明确。三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四是资源利用不到位。沁阳市院于3月8日召开沁阳市革命文物资源保护公开听证会。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沁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文物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听证会意义予以充分肯定。会后,沁阳市院向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送达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累计争取保障性经费100余万元,对革命文物周边杂乱环境进行清理整治,划定了保护范围,重新制作了保护标识,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经整改后,沁阳市文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2021年,沁阳市获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个,批准新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个。(李娟 陈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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